被女下属的丈夫发现
并在公司里用剪刀大闹一场。
公司要求经理
停止反思和研究婚姻,
他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近14万元赔偿金。
该公司认为,停职培训
这既合法又合理。
双方各执己见,并在法庭上争论不休。
法院将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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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先生于1995年10月加入一家纺织服装公司,离职前担任生产中心经理。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7076元。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兰在任期间与女下属高发生婚外情。高某的丈夫田某也是该公司员工,多次向公司投诉。
2017年5月23日,经公司管理人员调解,两家人达成和解协议,兰某向田某支付补偿金3万元。
2017年7月12日,兰某向高某发送淫秽信息,导致田某用剪刀到公司工厂寻找兰某,但被公司人员劝阻。
之后,兰请了一周的假。 2017年7月25日,公司通知兰某暂停一切工作,允许其进行检查反思婚姻法婚外情,并接受婚姻培训。
2017年8月1日,兰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公司相信:
■兰在公司任职期间,与已婚女下属高长期存在不正常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兰某的行为不再符合公司“品行良好”的资格要求。公司对他进行婚姻等相关事宜的培训既合法又合理,不需要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退一步讲佛山侦探网-员工与女下属婚外情,公司停职学习婚姻!他因不满辞职,索要14万!法院如何判决?,无论兰是否与已婚女下属存在不正常关系,也无论与已婚女下属关系的严重程度,公司都可以行使正常的用工管理权,按照规定进行安排。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随后,兰某申请劳动仲裁佛山调查公司推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裁定公司应向兰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8726元。
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
公司暂停兰
让他们进行相关研究并不违法
一审
法院认为,证人当庭提供的证言没有任何疑问。兰虽然否认,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反驳,故证人证言予以采纳。
根据证人证言,法院认定兰与其已婚女下属高有婚外情。经公司负责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兰某没有按捺不住,继续向高某发送猥亵信息。兰的行为体现了他婚姻观的严重偏差,而且作为公司经理,他与下属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他已经不再有一个公司经理的良好品行了。公司暂停了兰的婚姻等相关培训,并无不当之处。因此,兰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与兰某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兰某不服,提出上诉。
第二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焦点主要在于公司是否应当向兰某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员工田某投诉兰某与其妻子高某有不正当关系,欲与兰某算账。公司据此对兰进行停职,并对他进行婚姻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兰停职期间,他继续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不违反相关劳动规定。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兰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的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兰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维持了原判。
那么问题来了,
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在什么情况下,
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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