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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诉佛山分析仪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
2023-08-25 10:08

吴明诉佛山分析仪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05)佛中法民三处字487号

原告吴明。

戴斌律师,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向银律师,广东正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张玉慈。

彭岩律师,广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佛芬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桂华。

彭岩律师,广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方为佛山市文宝仪器有限公司(原佛山市分析仪器厂)。

法定代表人为张伟。

甘焕娇律师,广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宝英律师吴明诉佛山分析仪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广东浩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原告吴明诉被告佛山市分析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析仪公司)、被告佛山市佛山市福芬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芬环保公司) 、第三人佛山市文宝仪表有限公司(原告于200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月4日、200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戴斌、蓝向银为委托代理人,两被告委托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彭岩佛山证据调查公司,第三人委托甘焕娇、黄宝英律师参加诉讼。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称:2000年10月29日,原告与第三方文宝公司(原佛山市分析仪器厂)签署了《共同开发汽车多功能检测平台和新型底盘测功机两项新产品及相关专利》 ”。 《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佛山分析仪器厂共同开发汽车多功能试验台和新型底盘测功机; 原告将使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检测车辆功率的惯性台架试验方法(专利申请号:00122435.2)和检测汽车底盘传动系统效率的滑动标定方法(专利号: 00118930.1)授权给第三方佛山市分析仪器厂实施;2002年12月5日,原告与第三方重新签订了《共同开发汽车多功能试验台和新型底盘测功机两项新产品及《相关专利许可使用合同》。除支付方式和开发时间发生变化外,其他条款均未发生变化;并再次约定,除原告收取的专利录入费和技术开发费外,第三方应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产品销售额的7%+个人所得税);同时约定,如果第三方违约,则赔偿原告100万元。 2003年2月,两款产品的开发已完成佛山侦探公司十大排名 ,但第三方并未申请汽车多功能检测平台鉴定,而是将底盘动力机交给被告佛芬环保公司进行鉴定。评价。 2003年3月31日,两被告取得第0600010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随后被告分析仪公司制造并销售底盘动力机,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底盘测功机费用。 至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已由两被告全部承担。 但被告接受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支付底盘测功机使用费后,不再向原告付款,也未向原告告知销售情况,也不允许原告销售。检查账目。 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 原告请求:判令终止《汽车多功能检测平台和新型底盘测功机两项新产品的联合开发及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这是20单位销量的佣金);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相关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1、上述技术合同;

2、上述专利证书及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3、广东省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向被告佛芬环保公司出具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检验结果通知书;

4、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粤制06000104-15号;

6、原告律师向峰如铁、谭国辉的调查笔录;

7、原告律师与何桂华、李更生的电话录音;

8、吴兵的书面陈述;

9、被告Analyzer公司的产品说明书;

10、广州华工邦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邦源公司)与被告Analyzer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