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私家侦探:吴旺兴与何志明离婚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王兴,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区大良运路管理区东区2号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为广东中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明华。
委托代理人为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俊飞。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志明,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佛山外遇侦探咨询 ,住顺德区大良汇富治街6巷13号。
委托代理人为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军。
委托代理人为陆秉伦,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区大良环城路66-3号。
上诉人吴旺兴、何志明因离婚纠纷,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发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吴旺兴请求一、二审法院重新分割房屋,将财产判给一方,另一方退还一半价款; 2、何志明每月承担女儿300元抚养费,并承担本案上诉费。 何志明请求:1、撤销原判第三项,确认涉案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本案不予分割; 2、依法确认吴王兴收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股份公司出具的权利。 量化后的股权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将进行分割;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吴旺兴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何志明的父亲何静波、母亲卢彦金表示愿意放弃对位于顺德区大良运路管理区惠福六巷13号房屋的权利和主张。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上诉人吴旺兴与上诉人何志明自愿离婚。
2、离婚后,婚生女儿何杏英由上诉人吴王星抚养,赡养费由吴王星承担。 何星英十八岁独立生活后,跟随父母是她自己的选择。
3、离婚后,生活费等一切费用由上诉人何志明承担。
4、位于顺德区大良云路管理区办事处惠福六巷13号的房屋,为上诉人吴旺兴所有。 上诉人吴王兴赔偿上诉人何志明9万元。 签署本调解书后,支付了首笔款项45000元。 余下的45000元于2003年7月下旬上诉人何志明及其家人搬出房屋后支付。
5、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财产分割费1100元,房屋评估费885元佛山离婚取证公司吴旺兴与何志明离婚纠纷案,二审受理费2300元,合计4335元。 上诉人吴旺兴承担2610元,上诉人何志明承担1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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