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婚外情调查/佛山市婚姻登记处(地址+电话)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以下简称婚姻》)的规定。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利原则规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权限。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构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婚姻登记时,除按照收费标准由当事人缴纳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婚姻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与外国人结婚,或者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结婚,男女双方都必须到婚礼现场办理婚姻手续。内地居民有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 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示下列证明及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缘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申请结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明及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通行证及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申请结婚登记,须提交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主管机关出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无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对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无配偶且无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关系的中文证明与对方三代之内。
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您所在国公证机构或主管机关出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证明无配偶,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 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第六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 未经同意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
(四)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及证明材料,并查询相关信息。 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申请重新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应当依照婚姻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2)强迫婚姻的证明。
婚姻登记机构经审查认为强迫婚姻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婚姻,并宣告结婚证书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均须离婚。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证明材料:
电话:18267162839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