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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心分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佛山产检支行保证保险
2024-04-06 10:10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

(2004)佛法民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

负责人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志立,男,X年X月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园21号楼304室。

诉讼代理人李继华是北京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佛山禅间支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

负责人梁某某为总裁。

诉讼代理人谭卫平、于军均为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分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分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山法民二初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民事判决书 本院于2004年1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年2月18日进行了法庭调查。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李继华、吴志立,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产建支行(以下简称“产建支行”)诉讼代理人谭卫平、余军到庭参加诉讼。诉讼。 审判现已结束。

本院查明:2003年8月20日,产建分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佛山分行连带赔偿其贷款损失本金22元佛山调查取证事务所,利息3,795.63元(暂)。计算至 2003 年 4 月)。 9)、律师费人民币(略),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产建分公司提供了其直属单位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与佛山分行于2002年9月6日签订的《分期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及11月18日签署的《补充协议》 2002年,“黄鹏”与佛山分行签订的《个人分期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以及“黄鹏”与禅建分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同》用来支持其主张。 主要证据。 佛山分行辩称,黄鹏并未与本案当事人签订所谓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这两份合同是其他贷款诈骗犯罪嫌疑人冒充黄鹏签署的。 黄鹏并不知情,更不知道黄鹏的真实意图。 两份合同均缺乏有效合同最基本的要素。 它们不仅是无效合同,而且是违法合同。 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中止审理。 佛山分院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一审法院未对其书面申请作出判决。 而是以佛山分行对禅健支行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为由佛山出轨取证公司,确认了禅健分行起诉佛山分行的事实。 。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证保险合同履行纠纷。 保险当事人为借款人和投保人“黄鹏”、被保险人禅建分公司、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 双方之间的保证保险关系不言而喻。 上述各方就保证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 在保证保险关系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心分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佛山产检支行保证保险,投保人是否涉嫌犯罪不仅关系到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而且在借钱获得保险的过程中还关系到判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否有犯罪嫌疑。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从而确定了责任归属。 一审法院未对两家保险公司的书面调查申请作出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 此外,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贷款、保险事实发生重大分歧时,一审法院以保险人对产建分公司无异议为由,确认了产建分公司起诉产建分公司的事实。布兰奇提起诉讼,这是公认的事实。 如果不清楚,可能会影响本案的正确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民事判决书

2、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心分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03元,本院不予退还,由原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重新确定。重审结果。

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审判长温万民

张秀丽法官

代理法官欧阳建辉

2004 年 4 月 13 日

职员 邹培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