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女子法庭近日审结一桩离婚纠纷案,最终判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据悉,这是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结《婚姻三年来首例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纠纷案件。婚姻”进行了修改。 王先生与石家庄居民李女士于1998年结婚,次年生下儿子。 后来,王先生对单位的一位女同事产生了好感,两人继续同居。 发展到形影不离的地步,王先生遂起诉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 李女士认为,双方根本没有感情,同意离婚,但婚姻关系期间对方公然与他人同居,有过错在先,这极大地伤害了她的感情。 她要求对方支付她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庭审中,法院查明王先生承认了自己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因此,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无过错当事人佛山侦探调查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遂依法进行调解。 最终佛山婚外情取证,王先生自愿放弃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并支付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2001年,我国《婚姻》首次修订。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第四十六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有与他人同居的配偶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桥东区法院女子法庭庭长李立新表示,婚姻修改后,第46条为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损害赔偿的案件很少。 自2001年婚姻修改以来,至2004年3月末,妇女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897件,审结846件。 在这么多的离婚案件中,除了2002年的一起离婚案中,男方涉嫌家庭暴力,女方获得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外,这是近期男方与他人同居,女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据法官介绍:夫妻双方上法庭时,大多是反目成仇。 王先生在对方没有取证下承认自己有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的情况是很少见的。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论是重婚、一方与他人同居,还是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能否取得充分、可信的证据是关键。 对此,女子法庭的法官们非常感动:自己取证很难,被法庭采信更难。 对于取证困难,李立新院长谈到了两年前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一名女子怀孕后发现丈夫有外遇,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损失。 为了取证,一天晚上11点,该女子抱着怀孕的肚子开始跟踪丈夫。 见丈夫进入某小区后出不来,该女子在小区门口守了一夜,直到第二天早上丈夫和女儿一起走出小区。 女子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所看到的情况,但男子反驳称,即便如此,也无法证明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法庭无法接受如此不充分的证据。 对于涉及第三方的取证、认证问题男方婚外情与女方离婚以获得赔偿,目前尚无专门的司法解释。 据悉,在审判实践中,有当事人极力提交一方写的“情书”、与异性的照片等证据,但由于没有实质性东西,无法证明同居事实,法院无法证实这一点。 什么样的证据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法律禁止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采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侵犯他人隐私等)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已取得的证据的除外)的方法进行分割上述规定对《婚姻》第四十六条中的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时提出了要求:即“证据固然重要,但它必须以适当的方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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