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
丈夫和妻子应该彼此忠诚、相爱。
然而,有些人却抵挡不住诱惑,
做了不道德的事后选择离开。
在破裂的婚姻中,出轨人真的能走出破裂的婚姻吗?
无过错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增的“其他重大过错”规定,裁定多重婚姻出轨行为。对于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行为,过错方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但由于适用种类过于有限、赔偿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在实践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民法典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一揽子条款,并采用“列举+汇总”的模式,有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丈夫因夫妻不和提出离婚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黄某说,结婚初期,两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然而,随着婚姻中双方对彼此的了解越来越多,性格和生活习惯上的差异逐渐显现出来,并变得不可调和。双方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黄某也厌倦了应付。他于2019年提出离婚,虽然未能获得支持,但此后夫妻关系一直没有修复。无奈之下,黄某只得提起第二次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
图为该案法庭审理现场。
妻子出轨丈夫要求赔偿
梁某出庭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但离婚的真正原因并不是黄某声称的那样,双方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而是因为黄某出轨于出轨,在婚姻过程中多次触犯禁忌,不肯改正错误,最终导致失败。的婚姻。黄某的婚姻出轨行为虽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由于婚姻出轨数量较多,已对梁某构成严重损害,应符合民法典中相关“其他重大过失”的规定。根据情节规定,黄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据证实过错方对出轨负有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黄某最初否认了梁某的指控。梁某提供了黄某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其手机中保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官根据上述证据对黄某进行讯问后,黄某最终承认了自己婚姻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黄某也表示希望通过当庭道歉来获得梁某的理解,并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黄某的多次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也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归入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 ,黄某应对梁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梁某主张赔偿黄某10万元。但法院综合考虑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最终判决黄某赔偿梁某精神损失费6万元。
■裁判分析
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经常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此前的婚姻仅列出了四种较为严重的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且赔偿标准不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方面作用有限。
事实上,如今因婚姻出轨引发的离婚诉讼已不再是孤例。有学者从2000年开始研究出轨问题,调查结果显示,与以前相比,出轨率呈上升趋势。这与出轨行为隐蔽性高、过错成本低、举证成本高有很大关系。如果继续任由这种风气蔓延,既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建设廉洁、和谐、友善的家风。
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失”的目的,是为了突破原有的限制,扩大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使这一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保护无过错当事人时代的进步。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比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明确列出的四种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然后有针对性地、有条件地将除这四种过错行为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内,对有过错的一方给予处罚。
本案中,虽然黄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但梁某的证据和黄某本人的陈述可以证明其在婚姻期间与其他异性成员存在多次不正当关系的事实。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足以对夫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损害。黄某对此有重大过错,梁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程度、家庭收入、处罚效果等因素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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