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累却收效甚微
行千里
作者正在写《谈判?》一文。威胁生意! ——我在写《论认罪认罚的异化》一文时,举了一个重婚案。尽管案件最终决定不起诉,但提交人坚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Q犯有重婚罪。因此,本文将案件事实、辩护思路以及作者的思考予以披露,以供读者批评和借鉴。
一、起诉意见认定的事实
2004年至2008年,犯罪嫌疑人Q(女)与Y(男)同居,育有一女。 2008年1月2日,Q、Y向某省某县某镇政府申请登记结婚;随后,Q回到浙江省某县(Q的家乡)看病。就医期间调取证据重婚,Q认识了C.(男)。 Q与C在浙江省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未与Y办理离婚手续。
2. 无罪辩护的观点
提交人的委托律师及提交人经查阅、分析案卷,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Q犯有重婚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Q、Y于2008年4月29日登记结婚侦探调查多少钱-王一智:重婚案未起诉令人遗憾,镇政府已颁发结婚证,两人已领取结婚证。
辩护人认为,案卷中有两条证据可以证明Q与Y于2008年4月29日登记结婚,某镇政府已颁发结婚证,并已领取结婚证:1 Y 的声明; 2.婚姻登记审核办理表。但上述两份证据并不真实,导致证据之间无法有效佐证,原因如下:
1.Q的防守。 Q始终辩称:“虽然我于2008年初与Y在某镇政府填写了结婚登记表,但该镇政府从未通知我领取结婚证。”
2、《婚姻登记审核办理表》反映的内容不真实。 (一)《婚姻登记审核办理表》显示:Q、Y于2008年1月2日领取结婚证;然而,《婚姻登记审核办理表》显示的结婚登记日期为:2008年,两人于4月29日登记结婚。说白了,本案出现了“先领证后登记”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以下简称《婚姻》)第八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顺序应当是“先注册后领证”而不是“先领证后注册”的现象。本案《婚姻登记审核处理表》出现这样的现象,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道理;
(二)《婚姻登记审核办理表》还显示:结婚证号码为2008-193。辩护人认为,该商号明显违反了民政部[2003]127号《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即:商号无对应区号、无序列号。辩护人认为,婚姻登记审核办理表上显示的“婚姻字号”与现行规定不符,不排除人为篡改的可能性;
(三)婚姻登记审核办理表中“结婚证打印号码”栏未填写,明显违反《婚姻登记暂行标准》第五条规定的;
(四)根据《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三十条规定:“婚姻登记审核办理表应当由婚姻登记官填写。”本案中,4月29日的婚姻登记日期中的“29”明显有被篡改的痕迹,且与后续婚姻登记员签名中的日期“29”明显不一致。两个日期上的签名是否是同一位婚姻登记员所写值得怀疑;
(五)某县档案馆拒绝在取证上盖章,而在婚姻登记审核办理表上盖章的。这种行为是不正常的。某县档案局拒绝在取证上盖章的原因不明。该局作为国家机关,理应了解公安机关取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但仍没有在取证上盖章。章中,没有说明证据来源,这种行为不符合常理。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婚姻登记审核办理表所反映的内容不真实,不排除婚姻登记审核办理表被篡改的可能性。
3、被害人Y的陈述不属实。 Y表示:“我和Q于2008年4月29日领了结婚证,但现在结婚证找不到了,之前太忙,领了结婚证后就没有给女儿登记。” 2008年底,Q回到浙江,现在因为女儿需要办理户口,她来到浙江寻找Q,因为找不到她才来报案。
辩护人认为该说法不属实,理由如下:
(1)距离2008年Q回到浙江已经十年了,Y遗失结婚证后,仍能回忆起领取结婚证的具体时间,且该时间与婚姻登记审核上的婚姻登记时间一致及加工形式。时间一致(可能被篡改),违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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