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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调查公司收集信息牟利并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最终被定罪
2024-03-23 10:14

成立调查公司收集信息牟利并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最终被定罪

大河网-大河日报 2010.01.0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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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近日以诈骗罪判处邵国松、王建波、黄燕万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起。元至15万元。 周建平因向上述被告人出售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介绍,周建平是我国首例因新的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法院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昌岗中路设立广州华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名单、手机名单、人员信息。

同年12月佛山个人信息调查公司,林贵玉来到公司,要求周建平向他提供14名领导的电话号码和通话清单。 周建平以每张1200元、1500元不等的价格向林贵玉出售了14张电话单,获利1.6万元。

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名单,2009年2月2日,李滨海、林桂玉、黄燕万、邵国松等人冒充珠海市副市长,骗取亲属马某5万元。

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19日,邵国松、王建波、黄燕万、李滨海、林贵玉、邵金华、黄小万等7人冒充恩平市委书记分别作案5次。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需用钱为由,通过电话诈骗亲友,非法聚敛财物共计83万元。

根据相关报告整理

论据一:《刑法修正案(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增加罪名

尹军(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我们知道,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涉及公民切身利益。 然而,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利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隐私。 例如,当我刚买了一辆新车时,我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询问保险事宜; 我刚拿到新房钥匙,就接到了家装公司的电话; 我刚生完宝宝,就接连接到卖奶粉的电话……

原因是一些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出售、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向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此举不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还威胁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乃至公共安全。 不仅如此,一些单位出于营利等目的,通过窃取、收买等方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助长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 因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立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呼声日益高涨。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以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医疗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盗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判处罚金。 本款规定的处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采用刑事手段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仅体现了刑法对民生的关心和社会的实际需要,而且可以大大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依法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个人隐私具有重要意义。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审理的本案中,被告人周建平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这充分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已经开始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 也揭开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新篇章。

论证二: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任凯(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相关的、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信息。 包括公民的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教育程度、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以及其他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