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侦探:佛山市南海区鹏塑五金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海松,总经理。”,“作者:郝立松,广东鸿瀚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庭审过程”:[“上诉人姜志梅、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鹏塑五金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鹏塑公司(以下简称鹏塑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于1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2018年,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 "party_a_request": ["彭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江志梅向彭宿公司支付货款276,376元及利息。 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截至2017年3月30日,利息暂定为11,254.26元,本息合计暂定为287,621.2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江志梅承担。 "], "court_find_out_1st":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吴彦某自2012年起就与鹏塑公司采购塑料制品有业务往来。2016年4月26日,吴彦某向麦海松开具了“欠条”鹏塑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其尚欠鹏塑公司货款276,376元。 2016年4月29日,吴岩因肝癌去世。 彭宿公司未能追回货款,于2017年4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调查:吴彦某与江志梅于2004年2月2日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江志梅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欠条”上“吴彦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 一审法院委托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对鹏塑公司提交的“欠条”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于2017年进行鉴定,并于2018年8月8日作出专家意见:“欠条”中“吴彦某”的签名并非吴彦某本人所写。 江志梅向鉴定机构缴纳了笔迹鉴定申请费5513元。 ”, “江志梅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鹏宿公司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 “事实及理由如下: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江志梅与死者吴艳不存在婚姻关系,一审法院未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明事实。
死者吴彦某生前应承担的债务金额仅为3529元(已还清),而非276376元。 具体分析如下:》、》1. 夫妻关系是根据合法婚姻登记而成立的,不是根据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成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八条规定:“男女结婚佛山婚姻调查取证,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本规定的依法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即建立夫妻关系;未登记婚姻的,应当重新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依照婚姻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 夫妻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区别对待:……(二)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月1日颁布实施后1994年,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婚姻后再受理案件; 未重新登记婚姻的,视为同居关系解除。 ”,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关系的建立,需要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婚姻。 结婚证是前提。 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视为同居关系。 本案中,鹏宿公司提供的《婚姻登记审核办理表》是因为女方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结婚证不一致。 江志梅的前后矛盾并不能证明江志梅与死者吴彦某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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