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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证据调查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执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
2024-05-29 10:11

为保证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逃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的财产及相关证据或者信息。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执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对符合调查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查令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佛山证据调查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执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也可以向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其协助调查有关事项。

第二条 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调查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申请,应当在执行案件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一案一签发,并指定专人使用。

人民法院因缺乏财产线索终止执行程序后,执行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签发执行调查令,恢复执行程序。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更换原最终结案的执行员,并安排其他执行员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第三条调查令可以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以调查令调查的案件中与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匿、转移财产、是否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令罪等有关的证据、情况或者财产状况: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登记、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个人照片、婚姻登记、配偶或者同居亲属、社会保障状况、信用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座机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户信息等;

2.被执行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佛山证据调查公司,是否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股权结构、业务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

3.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务违法行为信息、纳税明细、非企业法人登记信息等;

4.自然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信息、企业就业信息、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信息;

5、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理赔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信息及其变动或交易明细;

6.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状况及变动情况或交易明细;

7、不动产、机动车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版权等财产在依法登记机构登记的、抵押、质押登记及其变更;

8.债权人审理、执行债务人债权等案件;

9.被执行人的出口退税、各项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化情况或者交易情况;

10.执行财产及可能虚报财产的真实性;

11.人民法院认为适合通过调查令调查其他与调查事实有关、需要收集、调查信息。

民事审判中的调查令的调查范围,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参照适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证据: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与案件无关或者无必要;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

四、其他不适合由持调查令状的律师调查的事项。

第五条 在民事审判、民事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线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