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下私生女,妻子告重婚为何失败?法律红线这样划定
一份刑事自诉案引发大众留意,这案子是因丈夫婚外情而起,近日发生的。丈夫婚外生育了私生女,妻子很气愤,就去起诉丈夫犯重婚罪,然而法院却驳回了妻子的诉求。法院审理后觉得,虽然丈夫和他人育有子女的证据十分确凿,可是微信私聊里的“夫妻”称呼、生育行为都属于私人范围内的情况,没办法直接证实二人存在“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生活”这个核心要件。这样的一个判决,又一次把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推到公众的视线当中了。
一、重婚罪的两道门槛:法律婚与事实婚
根据我国刑法,重婚罪认定仅有两条路径:
分别是,行为人先后持有两份 结婚证,行为人同时持有两份结婚证,这就是所谓名为法律婚 法律婚的情况,然而在切实的现实当中,几乎是没有办法达成实现的,这是由于婚姻登记系统在全国范围之内实现了联网的状态,所以重复进行登记的行为会被直接地予以拦截 。
所谓“法律婚 事实婚”佛山情人取证调查,指的是已婚之人与他人,尽管没有进行登记,然而却长期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地生活着。这是核心的争议场景,对于它的认定,需要满足三个硬性条件,其一为公开性,也就是对外宣称是夫妻;其二是持续性,即稳定地同居;其三是社会认同,也就是亲友邻居都有这样的认知。
于本案里,丈夫尽管生育了私生女,然而要是没有公开以夫妻的身份去进行活动,那就不会构成事实重婚。如同法律人士所指出的那样:“重婚罪所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并非婚姻忠诚义务。”。

二、为何"私生女"不是重婚铁证?关键看这6把尺子
起诉被法院驳回,其核心逻辑是:生育的行为跟重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若要证实事实重婚,需要综合以下这些有关于证据方面的链条(按照证明力从强到弱的顺序进行排列):
公然的身份标记:朝着外面以夫妻的称呼相称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就像是邻居、同事的证词那样子),进行拍摄婚纱照或者举办婚礼 。
社会关系网络:共同参与亲友聚会、以夫妻名义收寄礼金等;
因为经济生活存在捆绑情况,具体表现为长期共同去支付房租水电,还有联名账户,并且在遗嘱里把对方列为配偶 。
生活痕迹佐证:长期同居的租房合同、物业登记、快递签收记录;
表明书面自认情况的证据有,保证书,聊天记录里的“妻子/丈夫”这种称谓,而这称谓还需要结合公开性这一要素 。
关于生育的事实情况是,出生证明上面详细写明了父母之间的关系,还有亲子鉴定这类的情况,其中亲子鉴定这种证明力是最为薄弱的,它需要和其他的证据相互叠加使用。
在此案件当中,那位妻子所呈上的微信私聊里的“老公/老婆”这样的称呼,以及生育相关的记录,鉴于欠缺公开的特性,就好似那种“关起门来讲的话语”一样,没办法塑造出有效的证据闭环。

三、1994年后,法律为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一个关键时间点决定了案件走向:1994年2月1日。
之前,未曾进行登记,然而却符合结婚的条件,也就是双方自愿,并且达到了适龄的标准,同时不存在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及状况,而且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
在此之后,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没有进行登记的同居关系,一概都不会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就算双方在对外的时候,是以夫妻的身份相互称呼,在分手的时候,财产也并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这样一番变革,对婚姻登记的权威性起到了强化作用。同时这还意味着,在重婚罪里的“事实婚”认定方面,必须要较之以往更加严格才行,具体而言,既得符合实质意义上的夫妻生活状态,而且还要能够证明其在公开层面上对一夫一妻制度形成了挑战。
法律不会为破碎的婚姻疗伤,但为婚姻制度筑起高墙。
被驳回的重婚罪,不是对婚外情的纵容, 它道明了一种冰冷的法律逻辑:情感上的背叛并不等同于制度的破坏, 丈夫生育私生女的行径,在道德层面遭众人指责, 然而在刑法层面,只有当这种行为公然践踏“一夫一妻”的公共秩序时,才会构成犯罪。
这个案子就好像好比一面三棱镜一样,当中折射出了法律和道德之间清晰明了的界限划分。对于受到伤害的妻子来讲来说私家调查公司-丈夫有私生女还不算重婚?法院驳回,看懂重婚罪怎么才算成立,在离婚诉讼之中去主张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之举,并且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这样的做法可能或许是更加现实可行的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路径;然而对于广大公众而言来讲婚外情避免,只有看清那条“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法律界限红线,才能够避免防止让道德层面的怒火错误地燃烧焚毁理性的界定界桩。

